(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永莲与上海慧谷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朱永莲。被告上海慧谷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皓淳。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莲诉被告上海慧谷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永莲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韩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译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