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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国新与李宗杰、福建永春宏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新,李宗杰,福建永春宏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460号原告谢国新,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杨琛、郭东洪,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宗杰,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仙游县。被告福建永春宏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石鼓镇吾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55739-3。法定代表人陈敏生,总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岁阳、张妙芬��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新与被告李宗杰、福建永春宏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新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国新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八百一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谢国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发代理审判员  颜 洁��民陪审员陈益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