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919号原告唐某某,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真真,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