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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山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州市奥星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奥星电器有限公司,胡武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山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常州市奥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元。被申请人胡武林,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高安市人。申请人常州市奥星电器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武林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奥星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武林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