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于明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明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商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郑绪宾,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于明悦,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于明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