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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立民初字第1号原告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稳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归为《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纠纷,应当随同该纠纷一并审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纠纷涉案标的达数亿元,该纠纷一方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又系湖南省外当事人,且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6日已经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纠纷起诉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此本案应当随同该纠纷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湖南省湘徽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是以与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天星浅水湾项目协议书》和《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为依据,主张解除合同和退还滞留金及相应利息等,与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708万元;判令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判令被告已完工程量按成本70%结算”),均是因合作开发建设位于我市红星中路与天星路交汇东南角的天星浅水湾房地产项目而引起,统一进行管辖和合并进行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鉴于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标的在一亿元以上,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应一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