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杨柏伟、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杨柏伟,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建设,男,1969年出生。被告杨柏伟,男,1979年出生。被告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柏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杨柏伟、商丘市柏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5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审判员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审判员 陈金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