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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管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管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管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被告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2007年2月26日,与管某甲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26日生一子,名管某乙。2012年4月16日调解离婚,儿子由管某甲抚养教育。之后,管某甲一直未用心照顾,教育儿子方法粗暴,儿子的衣物都是别人用过的,儿子不愿随其生活。原告现已结扎,特别珍惜儿子,探望儿子还遭到管某甲的殴打阻止。特具状:1、要求儿子管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管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支付一半。2、管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管某甲辩称:我不同意儿子由刘某某抚养教育。因为其没有能力和条件抚养教育儿子。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6日,刘某某与管某甲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26日生一子,名管某乙。2012年4月16日调解离婚,儿子由管某甲抚养教育。之后,刘某某在外租住房屋。现在刘某某认为管某甲一直未用心照顾儿子,教育方法粗暴,儿子的衣物都是别人用过的,儿子不愿随其生活。现在原告已经结扎,探望儿子还遭到管某甲的殴打阻止等,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刘某某、管某甲的陈述及(2012)广民一初字第793号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刘某某要求抚养教育儿子,但是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教育儿子的条件较好,也没有证据证明管某甲抚养教育儿子的能力下降,故刘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将儿子管某乙变更由其抚养教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