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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州法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2州法刑执字第17号俆玉儿、李欢、黄明秀与黄生平、向子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俆玉儿,李欢,黄明秀,黄生平,向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州法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俆玉儿,女,1923年1月5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浦市镇中塘村10组。申请执行人李欢,女,1997年12月30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浦市镇十字街社区一小区。申请执行人黄明秀,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生平,男,1963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浦市镇黄桥村二组。被执行人向子友,男,1973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浦市镇太平街社区四小区。本院在执行俆玉儿、李欢、黄明秀与黄生平、向子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黄生平已死亡,向子友正在服刑,二人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俆玉儿、李欢、黄明秀家庭贫困,本院给予执行救助三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州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武涛审判员  杨安寿审判员  邓建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