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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曹某,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因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