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谢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392号罪犯谢勇,男,汉族,现在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故意伤害罪,经郯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2011)郯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临沂监狱以罪犯谢勇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度监区级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谢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