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孟凡俊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凡俊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408号罪犯孟凡俊,男,汉族,现在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猥亵儿童罪,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以(2013)临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临沂监狱以罪犯孟凡俊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凡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孟凡俊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