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丁勇诉强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勇,强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207号原告王丁勇,男,汉族,住福清市。被告强健,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丁勇诉被告强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6日被告强健以驾校教练的名义收取原告6000元,当时向原告承诺当天就替原告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三个月内就能领取驾照。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取培训费发票和学员卡,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脱,直至2013年10月,原告到日顺驾校询问,方知被告因酒驾已被驾校开除,并吊销其教练资格。因此,原告特诉请判令被告强健立即返还原告驾照培训费6000元,并赔偿一年零一个月多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强健多次以驾照培训的名义收取培训费,但未对学员履行驾校报名、驾考培训等义务,并且其于2013年被吊销驾照及驾考教练资格,目前又下落不明,强健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丁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