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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徐某,女,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光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