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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桂男与黄文海、盐城市捷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黄文海,盐城市捷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王桂男,居民。法定代理人施翠花,女,系原告之妻。被告黄文海,盐城市捷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市捷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港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海,董事长。原告王桂男与被告黄文海、盐城市捷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桂男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男负担。审 判 长  蔡 克审 判 员  吕建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