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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黄志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黄志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普莲路。组织机构代码:X2989434-3。法定代表人蔡子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志坚,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05222651。本院在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诉与被告黄志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正东-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