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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宋丰庭、姚金花等与陶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宋丰庭,男,1938年3月21日生,汉族。原告姚金花,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宋亚娟,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原告宋召辉,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陶建清,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丰庭、姚金花、宋亚娟、宋召辉与被告陶建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丰庭、姚金花、宋亚娟、宋召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宋丰庭、姚金花、宋亚娟、宋召辉负担。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