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三申字第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泾阳县崇文镇焦村东焦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玲玲,泾阳县崇文镇焦村东焦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三申字第020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玲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泾阳县崇文镇焦村东焦西组。申请再审人李玲玲因与被申请人泾阳县崇文镇焦村东焦西组(以下简称东焦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玲玲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不具有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二审法院将申请人视为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事实不符;4、二审法院未通知安吴村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东焦西组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玲玲出生于东焦西组,其婚前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李玲玲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后,由于自身原因,至今未将户籍迁入嫁入地,且婚后亦未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其请求分配东焦西组2012年的征地补偿款与村民决议形成的分配方案不符,故终审判决的处理是适当的。综上,李玲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玲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张润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亚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