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黄法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城酒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城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夏港东沙步油站侧,组织机构代码:23127332-1。法定代表人:刘伟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4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4428-3。法定代表人:阮美燕,该公司总经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广州市海城酒店有限公司按每月125000元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至实际较交还房屋及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城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赔及执行费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该邮寄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广州市内无房产;银行卡内只有个位数的小额存款余额。经多方查询,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陈颂敏代理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