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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元军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军,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第1321号原告刘元军,男。被告周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军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军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军撤回对被告周波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刘元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