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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翟广凡与谢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广凡,谢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翟广凡。法定代理人:翟长贵。被执行人:谢小波。翟广凡申请执行谢小波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小波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谢小波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