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月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与张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张耀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广州路388号华东国际工业博览城C区10栋。法定代表人李银强,董事长。被告张耀生,男,1970年5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8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64元,应退回282元),由原告江西省银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员刘智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