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国全与被告何振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全,何振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何国全,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被告何振全,男,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原告何国全诉被告何振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全与被告何振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何振全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被告何振全一次性支付原告何国全230000元正,但被告何振全一直未能支付上述欠款,已经侵害了原告何国全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与被告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将23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放弃一座三层旧楼房的产权。经质证,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都无意见,协议书的签名是我的。被告何振全辩称,原告起诉的都是事实,我没有意见。诉讼中,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何国全与被告何振全是兄弟关系,2012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就父母留下的一栋楼房进行分割,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将一座三层旧楼房(地号:明府集建字[1990]总字第02116号第0624010400452号),连地皮定价为人民币460000元正,上述三层旧楼房产权原为父母,后父母安排此三层旧楼房为原告与被告何振全共同拥有产权,由被告何振全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30000元给原告何国全,被告即拥有上述三层楼房的产权,原告则放弃上述三层旧楼房的产权。原、被告的母亲区彩娴在协议的见证人栏按模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房产的分割已经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使用和占有了该房屋,被告没有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欠款给原告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振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国全偿还财产分割款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何振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妍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