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冯建国与刘志远、孙佑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国,刘志远,孙佑福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冯建国,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刘志远,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2:孙佑福,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国诉被告刘志远、孙佑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0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