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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张继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张继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叶佳修。委托代理人吴锡坚。委托代理人刘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华。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张继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佳修以与被告张继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948.50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苗劲松代理审判员  严光俊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芯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