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兴华与迁安市步莱斯特球团厂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华,迁安市步莱斯特球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70号申请人:赵兴华,农民。被执行人:迁安市步莱斯特球团厂。合伙人:马振生、王桂香。本院在执行赵兴华申请执行迁安市步莱斯特球团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迁劳裁字(2013)第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