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金华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金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360号罪犯赵金华,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藁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金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奖励,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金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达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金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