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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国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545号罪犯吕国平,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0日作出了(1997)鲁刑一核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1年9月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4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吕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专项表扬3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国平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立审判员  韩圣秋审判员  张岩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