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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舍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舍民初字第23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被告李海涛,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卫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