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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滕州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67号原告滕州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3258号通盛上海花园。负责人周高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平、马晓彬,公司员工。被告孙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波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