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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凤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云,南通市明华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504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云。被执行人南通市明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桃林村9组45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全,总经理。关于王凤云与南通市明华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经营场所系租赁,查询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两股东吴光明、吴光华抽逃注册资金90万元,本院追加吴光明、吴光华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按照分配方案,给付申请人376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 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