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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灯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财产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邓某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