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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丁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祥,丁怀宁,管美华,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628号申请执行人丁国祥。委托代理人杨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怀宁。被执行人管美华。被执行人徐飞。关于丁国祥与丁怀宁、管美华、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141.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执行费144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