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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所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新乡工神锅炉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