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云与侯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侯先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张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昌博。被告侯先存,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侯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