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马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20号罪犯马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石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马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李 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庹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