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来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来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39号罪犯李来贺,舒兰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舒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6日,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来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来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来贺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