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张某某、郑某某、吴某某、于某、周某、胡某、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张某某,郑某某,吴某某,于某,周某,胡某,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2-181号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土寿被告王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吴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于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周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胡某,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陈某某,身份信息不详。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0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武旭东书记员 黄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