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与陈五女、黄结梅、李玉莲、李玉华、李玉琼、李棣铿、冯耀文、叶汝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陈五,黄结梅,李玉莲,李玉华,李玉琼,李棣铿,冯耀文,叶汝秋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玉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燕,女,汉族,1944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广东法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五女,女,汉族,1923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结梅,女,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莲,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华,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琼,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棣铿,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六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邝晃煊,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远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耀文,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汝秋,男,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因与被申请人陈五女、黄结梅、李玉莲、李玉华、李玉琼、李棣铿、冯耀文、叶汝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问题只是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应否按《合作合同》约定缴足出资,原审判决对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的股东资格进行审理和认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原审判决既认定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具有股东资格,又确定《合作合同》约定认缴的出资不是注册资本,不但明显相互矛盾,而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合作合同》有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盖章,属于该公司的意思表示,该公司享有出资款的收受权和追缴权,原审判决不支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主张是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履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陈五女、黄结梅、李玉莲、李玉华、李玉琼、李棣铿提交意见称,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情况,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和黄玉燕不能要求李顺枝补缴注册资金;根据涉案《合作合同》约定,李顺枝是对公司进行投资而不是承担支付注册资本;李顺枝对公司的投资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补足投资的责任,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黄玉燕与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是黄玉燕作为合同一方与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作为合同另一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合同上虽加盖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印章,但该公司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作合同》中约定乙方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投资4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80%,甲方黄玉燕投资额为9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其实质是黄玉燕与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内部约定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占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80%的股份,黄玉燕占20%的股份,双方按这一股份比例对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收益进行分配。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与黄玉燕签订《合作合同》时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已经成立,《合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变更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性质和注册资本,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对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投资并非是为了向该公司履行义务,而是履行合同中与黄玉燕约定的义务。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对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并非注册资本金,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故原审判决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以李顺枝、冯耀文、叶汝秋没有依约缴足出资而请求李顺枝的继承人和冯耀文、叶汝秋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夜彩凤娱乐有限公司、黄玉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