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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大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茂精密制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大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茂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284号原告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大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峰。被告江阴市华茂精密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大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茂精密制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鑫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代理审判员  殷 翔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