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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祁琦与顾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甲被告乙原告甲与被告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凯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2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丙。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自2011年1月起,双方因性格不合,难以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及婚后生育情况属实。双方因沟通不畅发生争执是有的,但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所述分居不是事实,现在双方仍居住在同一套间内。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2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并共同生活多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缺乏有效沟通所致,双方间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夫妻间交流沟通,增进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珍惜并维护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