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汉光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126号罪犯王汉光,男,一九七一年八月一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现在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盗窃罪、抢劫罪,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九日以(2010)临罗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临沂监狱以罪犯王汉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一四年一月六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汉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2011年度监区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汉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汉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