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孙跃波、周卫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孙跃波,周卫明,徐建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3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代表人:陈勇。委托代理人:邹鼎。被告:孙跃波。被告:周卫明,农民。被告:徐建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被告孙跃波、周卫明、徐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代理审判员 干盛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