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建民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建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民,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3918800****7142。截至2013年7月29日止,被告累计拖欠欠款本息为15523.65美金,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15523.65美金(截止2013年7月29日欠款本金14302.51美金,利息671.43美金,费用549.71美金),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表示其已阅读并了解《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应按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30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100元。被告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银行按月计收复利。被告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银行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银行按月计收复利;被告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被告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被告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等费用。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3918800****7142的信用卡。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在使用过程出现透支,截至2013年7月29日,被告仍欠透支本金14302.51美金,利息671.43美金,费用549.71美金未还。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后,应按该信用卡领用合约使用信用卡,被告在消费透支后,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归还透支本息构成违约,其应将所欠透支本息清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建民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302.51美金及利息、费用(该欠款计算至2013年7月29日利息为671.43美金、费用为549.71美金,从2013年7月30日起的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6元、财产保全费975元,由被告李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代理审判员 陈 传 岳代理审判员 陈 伟 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