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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路通救援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8月2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熊斌,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东检刑诉(2013)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熊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及李昱均系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有限公司(以下无称:“路通公司”)职工。2013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其公司一无牌清障小拖车搭乘同事李昱自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车行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1596+442米处时,被告人何某因车速过快及避让不及时追尾撞上前进方向停靠在右侧路由蔡某驾驶的赣K×××××货车,造成李昱当场死亡,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昱不负责任。2013年7月29日,湖南省路通公司与李昱近亲属达成协议,依协议赔偿李昱近亲属12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情况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湖南省路通公司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熊斌提出被告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汉寿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何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汉寿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的风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琼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人民陪审员  陈惠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