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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周国英与黄嘉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英,黄嘉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周国英,男。被告黄嘉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英与被告黄嘉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