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周国英与黄嘉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英,黄嘉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周国英,男。被告黄嘉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英与被告黄嘉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秀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