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靖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2号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靖辉,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