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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少民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门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少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窦某(系原告之父),男,汉族,农民。被告门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窦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