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沙法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渝建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渝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沙法刑初字第014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渝建,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3)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渝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渝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渝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办理了卡号为40967000********的白金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147081.3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0年9月,被告人陈渝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83700********的金穗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49990.8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0年7月,被告人陈渝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办理了卡号为62260200********的民生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54060.5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渝建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先后办理了卡号为42702000********、42703000********、62223300********的三张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15984.4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渝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卡号为62268800********的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29997.9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1年4月,被告人陈渝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卡号为62290160********的新芒果银联金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29986.4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0年8月,被告人陈渝建在交通银行办理了卡号为45812305********的VISA世博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共透支本金67893.6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3年5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渝建捉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渝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被告人陈渝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渝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上的资金共计394995.29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妨碍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渝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渝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渝建退赔394995.29元,发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147081.39元,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49990.80元,发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4060.55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15984.49元,发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997.92元,发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986.47元,发还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6789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人民陪审员  刘听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