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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赵恒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赵恒太,尹东莲,田国德,杨建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潘红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凝,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恒太,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尹东莲,女,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田国德,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杨建星,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赵恒太、尹东莲、田国德、杨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以与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钊杰 来源: